民间借贷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通常如何处理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86年9月19日生,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一彭某,男,1989年9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二李某,男,1983年9月6日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诉称:2017年7月6日,被告一向原告借取款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同时,被告一在其出具的《借条》中承诺于2017年9月4日前还清本金,否则按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对于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然而,被告一与被告二并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既没有偿还借款,也没有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
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为证。
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账凭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根据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支持,故本案借款的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另外,被告李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自愿承担无限担保责任,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194档案编写】